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伤残军人退休政策
一、伤残军人退休政策
伤残军人提早退休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不管是在职、还是在乡的城镇户口):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
2、具有十五年的工龄记录或者缴费记录(军龄也算作工龄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检查鉴定,大部分省市要得到结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部分省市只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满足以上的条件才能提早退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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