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对退药的规定:
1.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在无原始凭据、包装受损、药品质量变更等情况下,一律不得退药。
2.如果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管理法》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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