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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

2022-04-13 11,78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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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只要药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该药品即为我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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