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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行政处罚办案时限的影响。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管中,对行政处罚办案时限长短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案件的办案期限过长,体现出办事效率低下。《行政强制法》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为60日(含延长期30日),这就意味着在下一步执法办案中,凡采取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在60日内办结,否则将出现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查封扣押期限到期,而行政处罚尚未作出,导致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案件承办人员将可能因前一种情形的出现,面临失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危险。因此,食品药品执法监管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一定要树立效率观念,一个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不论是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最好都能在60日内办结,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责任追究与其他法律纠纷。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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