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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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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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