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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对退药的规定

2020-11-03 3,30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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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变更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 4、传染病用药(如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 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免费回退待销毁除外); 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7、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8、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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