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法律法规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前的有效期限内履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不发生变更。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形成的。当然,这一变化应该通过双方的共识来进行。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不能单方变更。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了多种灵活的手段。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参加公开考试的,对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安排工作或者予以辞退。这种形式合法吗?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用公开考试的方法似乎是公平的。未经劳动者同意,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发包人仍应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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