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A制衣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孙-强系自动离职,因此对公司提供的证据仲裁委不予采信。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A制衣公司应支付孙-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000元。鉴于企业已支付了孙-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00元及年假工资2413.8元、资金7500元,所以仲裁委对于孙-强的其它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简介
孙-强(化名)诉称,本人于2000年9月到A制衣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2月29日公司突然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按规定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及各项待遇。A制衣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将其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A制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1000元,支付2008年1月、2月的双倍工资12000元;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工资6000元等各项待遇。
A制衣公司辩称,孙-强因工作业绩不佳,主动向本公司提出离职,并于2008年2月29日正式离职,不同意申请请求。
本案经庭审查明,孙-强于2000年9月受聘于A制衣公司,任部门经理,月薪为6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2月29日,公司在网上公告孙-强已离职,对此孙-强不予认可,对于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不予认可。孙-强在公司工作期间,未休2007年15天年假,公司尚欠孙-强2008年3个月的奖金7500元。公司认为孙-强是自己辞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只同意支付欠发2月份工资、奖金以及年假工资,并于2008年3月份一次性支付了19060.30元。
一次性支付孙-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000元,驳回孙-强的其它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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