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文[2005]224号2005年12月30日
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民政府:
为加快全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程序,统一政策,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健康发展,现将国有企业改革中经济补偿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1。截至目前,已进入改制过程的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按立项时确定的标准执行。对尚未立项的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按200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不调整
二是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为:破产企业正常生产年度的平均年薪×3÷30×员工个人的实际服务年限(上限为30年)。正常生产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是企业最高工资年度的平均工资,分别向前和向后推2年,工资总额为5年。破产企业正常生产年度平均年薪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年薪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年薪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年薪60%的,按企业正常生产年度平均年薪执行
第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职工工作年限,按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30年为上限)。合同工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济补偿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为企业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原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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