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3:50:16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在规划区内并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2)已获得正式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3)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方案并经技术审查符合规划条件

二、办理材料

书写规范

按要求逐项填写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适用于企业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证明,需交验原件

适用于有共墙的建设项目,资料书写规范

由国土部门绘制纸质原件

项目审查时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等)一式三套装订成册(电子文件1份)

须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分厅”网(http://wsbs.raoping.gov.cn/bsdt/index.jspx);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饶平县住建局或者饶平县行政服务中心;

5.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领取办理结果或收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中段建设大楼七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1、2、3、4?1、商品房及商业用房的计费基价每平方米1700元,费率为4%;2、生产性厂房及其企业用房的计费基价每平方米600元,费率为4%;3、私人住房、旧房原状修复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计费基价每平方米350元,费率为4%;其它建设项目的计费基价每平方米1200元,费率为4%。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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