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3:30:12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5)违法建设行为已经自行整改或依法查处完毕;6)已完成配套工程;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设施已拆除;8)按申请材料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二、办理材料

如有调整,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最终图纸或者历次部分调整的所有图纸。

附图及附件,1:500地形图红线图。

提交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定点标桩、验线测量记录册》及地形图上的坐标放样附图

(1)、具备相应城市测量资质单位完成;(2)、符合规划测绘标准

(1)、具备相应测量资质单位出具;(2)、需依照工程许可的内容反映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结果。

属于申请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名称与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属于已经违法建设处理的,应当提交。

初稿原件1份(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公示图份数)保密项目除外

(1)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4)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属于项目最后一期验收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雄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审核。受理后,审查、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将材料报送决定人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的理由。

4、决定人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雄市住建局南雄市城市建设规划办公室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一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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