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建筑工程已按审批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施工排栅已拆除2、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他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3、生活服务设施等各类配套工程(包括附属用房)已建设完毕;
4、绿化建设工程已建设完毕;
5、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管道以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管道的连接已建设完毕;
6、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没有违法建筑,申请单位也没有拒绝执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网上自行打印或到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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