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
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场合,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主债务的履行期届至,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在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时,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受到了侵害,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开始起算。不过,这依然是立法论。作为解释论,仍应按照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纠纷。该规定将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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