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材料
关于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会议签到表》;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清算小结、债权债务公告;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受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银行账户及税务登记注销文件。
二、景德镇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注销登记情形;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景德镇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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