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社团依据其章程,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形成决议;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申请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申报材料:
1、社团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决议。
4、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市民政局印制)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
四、承诺时限:在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同意注销的,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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