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指定确认,但只有当父母作为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主动性选择和安排。
一、监护人的分类包括哪些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什么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开展民事活动;
4、有权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5、有权代表被监护人提起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干涉。
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民法典中孩子的监护权怎么变更
小孩的法定监护人更改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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