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吃饭继续回家认定为下班途中
2009年5月15日晚上8:30,郑州二七区某食品厂女工下班,在附近一个经常吃饭的小餐馆吃了碗馄饨,在回单位宿舍路上遭遇车祸死亡。郑州二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女工中途吃饭,并非上下班途中,因此为非工伤死亡。
女工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吃饭与下班的目的没有直接联系,但属于生活中合理的短暂停留,并没有中断或改变其下班的目的,应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
2010年6月9日,郑州市二七法院对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改路线接妻子一起回家
也算下班途中
2007年5月1日17时,江西南通某公司员工杨某下班时得知妻子加班,决定骑摩托车走南线等妻子下班后一同回家,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08年2月2日,劳保局认定,杨某下班应从北线回家,发生事故地点不在其下班应经过的合理路线内,死亡不属工伤。
杨某家属不服,向上级劳保局提起复议,上级劳保局撤销了原非工伤认定。
杨的工作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南通市法院认为杨某选择南线返回,是为了陪同妻子一起下班,属人之常理,符合公众的普遍认识标准。南、北两条路线相差4.5公里,而杨某使用的是速度较快的摩托车,因此,南线的距离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判决上级劳保局的撤销行为有效,杨某之死应属工伤。
一审判决后,工作单位上诉。
南通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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