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选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都要到场。法律程序启动后,如需要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到场,指定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私自到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则违反了法律程序,法院不予采信。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法院选鉴定机构程序
1、对鉴定、检验、审计和指定破产管理人案件实行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对评估、拍卖案件实行依法公开摇号方式选择评拍机构。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特别情形的案件,由司法技术室承办人指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
2、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3、选择鉴定机构在司法技术部门鉴定承办人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鉴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4、选择程序:
(一)工作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名册》中的相关鉴定机构情况,当事人阅读资料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并告知鉴定承办人;
(三)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依双方当事人共同意见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
(四)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指定方式选择(或摇号方式选择),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按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选择鉴定机构;
(五)重新鉴定的案件,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5、名册中的鉴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6、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通知审判、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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