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的受理,原则上由居地管辖的公安机关受理,遇有紧急情况也可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非管辖区的公安机关处置紧急情况后,于当日再将案件转入管辖区的公安机关处理。
二、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的处理规定
1、立案,属地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并需查处的,由办案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立案登记表》经办案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立案,批准时间必须在接待报案的当日履行。
2、治安案件的查处:批准立案后,承办单位指定承办人,并限定查结时间。
3、立案后查结案件的时限:
(1)案件简单,事实清楚,在首次报案之日起,七日内查结;
(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多,查证工作量较大的案件,在十五日内查结,当事人住院治疗待出院后一周内处理完毕
(3)对待特殊或疑难案件,经请示主管局长批示后,可延期审结。
4、对可能构成轻、重伤害的,当事人需做伤情鉴定,鉴定为重伤的,转立刑事案件由刑侦部门审理,鉴定为轻伤的,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按自诉案件处理,由承办单位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5、因损害赔偿公安机关调解不成的,根据《公安部90年28号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法院自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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