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经济发展可以牺牲生态环境吗
时间:2023-02-19 09:31:28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转变,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培育科学环保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加快环保科技进步步伐;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才会让人们认为工业都是污染环境的,其实工业同样可以不影响环境。只是成本高,很少企业会愿意,这时候政府应该给予政策限制和支持,发展环保经济。其实我国已经在注重这些了,希望明天会更好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民法典关于保护生态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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