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构成退房法律依据的情况包括:
1.延迟交付房屋。在购买者和开发商之间已经明确规定了交房日期,然而却始终无法接到入驻的正式通知。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条款,当开发商在接收到购房者的敦促函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的三个月期限内履行承诺时,购房者便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同时要求其归还预付款或者支付相应的房款利息。
2.合同无效。若开发商未能提供齐全的资质证明文件,那么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也因此被判定为无效合同。鉴于此种情况,开发商应无条件地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全部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许可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4.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的标准范围。
5.房屋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到正常使用。
6.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清。
7.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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