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在由于纳税人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而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该行为隐瞒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支付能力,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
(2)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的迹象。所谓转移,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税商品、货物改变位置,规避税务机关追查的手段。所谓隐匿,是指纳税人把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应税收入隐瞒藏匿起来,使税务机务无从追查的手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第一,它不仅可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第二,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即只有对限期后仍拒不缴纳者,方可选用强制执行措施。第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第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鉴于以上不同之处,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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