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强
制性,是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的一种税收管理措施。
何时才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
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邀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税款或者
骗取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也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几种?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两种强制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中扣
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需要指出的是,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但在纳税人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期间,不应当强制扣缴罚款。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无法律要求?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强制执于措施,同样也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如对未
按期缴纳税款的当事人,税务机关首先要发出催交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5日(
法定最长期限)内完税。15日内不完税的,执行税务机关尚须报经县以上税务
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拍卖、低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
产的收入抵缴税款问题,《税收征管法》还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扣押、查封的
货物或商品,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国有、集体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收
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税务
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财产拍卖后取得的收入抵缴税
款时,如果拍卖的收入超过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税务机关
应将超过部分退还当事人;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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