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固然应予保护,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甚至法院对于实际施工人问题却有很多误区,比如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排除承包人而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又比如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单独起诉发包人要求向其支付工程款,以下案例对上述问题予以了明确回答,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江苏高院裁判要旨]
1、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理解,应结合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并解读,该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在第二款之前将该款列明,就是强调原则上不准许当事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诉讼,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序诉讼,只有在特定情形之下,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其权利实现时,才准许其提起以发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
2、实际施工人在诉讼中未向工程承包人主张权利,未向承包人提出任何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系要求工程发包人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而非主张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符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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