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但由于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关于本工程的分包合同,而且实际完成了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故发包人符合施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的条件,分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其拖欠的工程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本工程,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承包人对分包人享有与工程对应价款的债权。基于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对承包人享有与工程对应价款的债权。
因此,分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其拖欠的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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