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可以直接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发包方不可以直接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
发包方的组建要求
发包方或发包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它的组建应符合下述要求:
1、它必须是企业所有者的代表,能全权对企业的资产作出处理决定。
2、它的组织成员应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专门人才。否则它就不能执行选拔考评承包经营者及监督、检查企业承包经营活动的职能。
3、它的组成人员要公正廉明,出以公心,以维护发包方所代表的所有者的最大利益为最终目的和唯一原则。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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