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讲述企业法人登记指南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主要关于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设立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二)企业法人变更
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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