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需要变更登记法人的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1、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1份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1份
3.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1份
4.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份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1份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份
登记流程
1.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2.审核人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限3个工作日)
3.局负责人核准,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限4个工作日)
4.服务窗首问负责人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办理机构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地址:高新区科园东五路)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71—3221268(科园分中心);窗口电话:0771-322122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
法限天数22天
承诺天数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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