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故暂时停止经营、恢复经营行为有关涉税事宜的管理活动。
1.停业、复业登记的适用范围。停业、复业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业户。
2.停业、复业登记的时限要求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或者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定期定额户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3.停业、复业登记所需材料
(1)停业登记所需资料:①《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复业登记所需资料:①原签批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②复业申请审批表。
山东省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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