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
(二)失业登记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
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三)工作时限
即时受理,失业登记机构7天内进行审核,并核发《失业证。
(四)工作流程
1、转递档案
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凭社保登记证、失业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将失业人员档案转递至其户籍所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其他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应当按规定办法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接收档案时,材料齐全予以接收并出具档案回执。
2、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本人应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两张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进行失业登记,并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1)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进行失业登记。以自由职业者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及时告知失业登记机构,并提供相关资料。
超出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正当理由的,还需提供本人无业承诺书、迟延登记的原因说明等资料,报送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予以失业登记。
(2)未能升学的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3)归正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4)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失业登记。
(6)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凭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农转非人员凭户籍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8)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登记审核及证件发放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失业证件。
一次失业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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