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解除原中方职工劳动关系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芳劳仲字[1998]第0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由原未转制的中方单位调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如劳动关系已转移并采用调动方式进入合资(合作)企业的,应视为在合资(合作)企业转制,其连续工龄应视同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双方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按其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如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办法的,双方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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