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案由为:公司解散纠纷。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蒸发”公司宣布解散
昨日,内江市中区法院根据王芳等66名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为他们执结回工资39000多元。
据了解,王芳、刘英等66名工人在该市某公司分别从事管理、食品生产等工作。2005年11月底,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等人突然不知去向,并宣布该公司解散。王芳等66名工人没有拿到他们应得的工资和保证金,只好依法向该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并退还保证金。该市中区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裁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拖欠王芳等66名工人应得的工资,并退还20多名工人的保证金。裁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王芳等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理后,依法为他们执行回工资及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83.公司解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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