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又称为基金保管人,其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者是管理机构并且是通过履行职责来收取报酬的。为了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用,根据有关条例的规定,凡是基金都是需要设立一个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的。基金托管人是完全独立与基金管理机构的,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够作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一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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