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衍美,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滩头镇城上村1组24号。2009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衍美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简向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教书、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承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衍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下午,刘杰(另案处理)纠集同案人刘超、刘东及被告人刘衍美,提出到隆回县滩头镇七里村路段去拦货车搞钱。当日下午七时许,四人携带由刘杰事先从家里准备好的刀子、手铐,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滩头镇七里村路段,伺机抢钱。晚上八时许,一辆运煤的农用三轮车从该路段经过,刘杰即安排刘东骑摩托车负责放哨,其本人带领被告人刘衍美及同案人刘超将该车拦住,谎称司机压死了鸡要赔钱,当场向司机索要钱财,并用刀子逼司机肖汉成、煤球货主胡国元、搭便车的乘客胡清树下了车。由于刘杰认识胡清树,便安排刘东骑摩托车将胡清树送回了滩头镇大底村。被告刘衍兰等三人用手铐铐住肖汉成、胡国元各一只手,持刀威胁肖汉成和胡国元,并用拳脚对二人实施了殴打。刘杰授意被告人刘衍美和同案人刘超搜了肖汉成、胡国元的身,搜得现金200余元和一台旧诺基亚手机。刘杰分得现金100余元和一台诺基亚手机,被告人刘衍美和同案人刘超各分得现金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衍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刘东、刘超的供述,供认了伙同被告人刘衍美抢劫犯罪的事实;
2、被害人肖汉成、胡国元的陈述,证实了自己被抢劫的事实;
3、证人胡清树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刘衍美伙同他人抢劫肖汉成、胡国元的事实;
4、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人刘东、刘超抢劫犯罪的事实;
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衍美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衍美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式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衍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衍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衍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衍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简向荣
审判员罗教书
人民陪审员马道发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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