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31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银银,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豆村乡刘古河村172号。曾因打架于2004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银银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银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银银于2006年5月28日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蓟门桥东北角地下通道内,携带菜刀1把,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现已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银银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银银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银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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