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朝、刘银川抢夺案
时间:2023-06-11 08:31:23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4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彦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银川,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车站西侧,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叡提包夺走,内有人民币1146元、诺基亚8210型移动电话1部及钱包1个,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1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叡陈述、证人赵秀金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彦朝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银川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彦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7日起至2007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银川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7日起至200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妍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陈彦朝、刘银川抢夺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陈彦朝、刘银川抢夺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