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材料,订立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22 16:02:51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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