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具体有哪些内容
公证遗嘱具体有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二、公证遗嘱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有: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公证遗嘱怎么撤销
撤销原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到原公证机关办理。主要有两种方式,立新的公证遗嘱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
除上述方式外,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撤销公证遗嘱的条件有: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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