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时间:2023-04-27 11:02:44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6至2007年间,山西某开发投资总公司成功向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了三条高速公路部分股权,转让总金额二十余亿元,国有资产增值十几亿元。

转让这三条高速公路的部分股权是山西省在香港举办的“2006山西(香港)投资洽谈会”签约的347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推进较快、落实较好的项目之一,是我省继京大高速转让经营权,以BOT方式建设关门至侯马高速公路之后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又一次成功探索,盘活了存量资产,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了融资能力,降低了政府负债,走出了一条利用保险资金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新路子,对于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政府负债和筹资压力,保障“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具有深远的影响。

笔者作为山西某开发投资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次高速公路股权转让项目。在工作中有以下知识的总结及体会,与同仁共享。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2、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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