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对试用期有何新规定和风险应对p>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擅自约定的试用期作了若干规定,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有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规定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风险
<1.单独签订试用合同的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赔偿风险:非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试用期内和法定试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的月薪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劳资差距风险:根据《劳动部办公厅批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应对策略
<1.严格执行试用期,不得违规约定试用期
合理设定试用期:如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三百五十四天(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相差一天,试用期可以是四个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利益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来确定试用期
试用期可以提前终止,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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