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多少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一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在他人胁迫下实施违法行为的;与行政机关合作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有功的。此外,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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