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接受教育的期间,担任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他们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监护权的人士。
尽管,学校有责任保障每一位学子在校内的人身安全,但需要明确的是,学院在校期间仅仅起着临时照看的职能。
学院并不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地位,既非依据法律定义的法定监护人行列,亦非由学生本人选任的委托监护人。
因此,无论学生身处何处,他们的监护责任始终归属于此前指定的监护人,这一点并不会由于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