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原则上是不需要有监护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一、监护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三、父母丧失监护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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