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被监护的学生在受教育阶段主体责任仍归属于他们的亲生父母或具备同样监护权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在学校环境中校方会承担维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至关重要角色,然而请注意,这仅限于学生在上学期间的临时监护责任,而非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或受托监护人的身份。
因此,被监护人的原始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不会因为学生在学校环境中的生活而有所变更。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