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不动产登记
时间:2023-02-19 00:12:35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居住权依申请登记

依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因此,居住权登记也应当适用该原则。由设立人、居住权人通过申请的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启动居住权登记。

(二)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依法设立。

我国现行法律中物权设立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368条对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的立法模式,即如果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有义务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居住权登记要件

1、居住权的申请主体。一般依合同行为设立的居住权,申请主体为居住权的设立人和居住权人。如根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系遗嘱中取得对房屋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持遗嘱申请。

2、居住权的申请材料。结合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申请居住权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协议》。如是遗嘱方式设立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等书面材料。此外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的,还应提交相应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等。

(四)居住权登记的费用

鉴于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非营利性,有观点认为,国家层面应出台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落实居住权登记时,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费用。从而进一步实现居住权的设立目的,让居住权最大程度的体现出非营利性,减少居住权人的负担。

(五)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居住权登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房屋登记簿信息中记载居住权信息,并向居住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居住权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缮制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记载:居住权人,房屋坐落情况,居住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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