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有什么限制
1.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业的安全。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种风险,即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市场,则可能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损,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2.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资财,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管理或处理其财产的经济行为。法律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还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应的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限制商业银行涉及信托投资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严格贷款管理,做好票据结算工作,保证按期收回贷款,保护存款人和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种形式,它们和企业的资本金普遍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其经营机构有待于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有较高的比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实力,在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部分地作为抵御风险的损失准备金,而不应该鼓励其向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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