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在离开公司时签署保密协议是否合法?
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签署保密协议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二是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订立劳动领域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与其他协议一样,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不同企业、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不同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必须明确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另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员工个人劳动成果的双重性质时,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和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三。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无意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除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两类保密岗位外,也应纳入保密主体范围并承担保密责任;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也应当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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