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有权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
时间:2023-05-06 21:02:43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1、若当事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该约定属于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一种特约放弃。基于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

2、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随时可以行使的。即使有约定,当事人亦可随时行使,约定并不能阻却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律师补充: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需要其他任何条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在信任基础动摇的前提下,能够及时地从原来的合同中脱离出来。

在委托合同关系项下,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是否适用。该解除权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只能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合同中除了委托关系外还有其他法律关系,非单纯的委托性质,则当事人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司法实践中,因委托投资关系认定产生纠纷,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在受托人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主张任意解除权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当有所限制,对于是否解除合同应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损失情况及解除方对损失的负担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在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项或者内容直接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民生问题、安全问题,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了解除方的负担能力或者损失已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情形下,应对解除方的任意解除权予以限制,其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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