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非全日制用工的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用工。雇佣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雇佣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雇佣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要方式的雇佣形式,同一雇主的工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为其他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务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兼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兼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非全日制就业的支付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是小时支付,但不限于小时支付。除了小时工资的形式外,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日薪、周薪或计件工资。由于工人可以在多个雇主工作并从事兼职劳动,因此本条规定的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累计工作时间适用于在同一雇主工作的工人,不是指工人的实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全职)
劳动合同条例:如果雇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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