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人格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害人以侵权为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害人以侵权为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但该特定纪念物品需是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侵权方的行为如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就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以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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